鉴于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多为WTO成员国,《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参照WTO规则界定贸易壁垒。在贸易伙伴为非WTO成员国或WTO规则未对所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报告》依据有关多、双边协定并参考国际通行的贸易规则界定贸易壁垒。《报告》将贸易壁垒分为以下14个类别:
(1)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如关税高峰、关税配额管理中的不合理做法;
(2) 进口限制,如不合理的进口禁令、进口许可;
(3) 通关环节壁垒,如通关方面的各种程序性障碍、不合理的进口税费;
(4) 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的国内税费;
(5) 技术性贸易壁垒,如对进口产品适用不合理的技术法规、标准,设置复杂的认证、认可程序;
(6)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对进口产品设置苛刻且不合理的检疫标准和检疫程序;
(7) 贸易救济措施,如对进口产品不公正地实施反倾销措施,贸易救济调查程序不透明,特别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所谓“非市场经济”方法;
(8) 政府采购,如政府采购缺乏透明度、违反最惠国待遇;
(9) 出口限制措施,如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他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或以所谓安全为由实施不合理的出口管制;
(10) 补贴,如违反WTO规则实施具有刺激出口作用的补贴;
(11) 服务贸易壁垒,如在服务贸易准入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
(12)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即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
(13) 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即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对国外产品的进口设置障碍;
(14) 其他壁垒,即难以归入以上各类的具有贸易扭曲效果的措施或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