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各国是最先意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国家,同时也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尤其在汽车、电器、机械、制药等行业更为明显。
(一)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1985年,欧盟理事会批准、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决议。该决议的基本原则就是将技术立法和制定标准结合起来,通过新方法指令和标准的结合来规定产品的技术要求。欧盟发布的指令是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法律,欧盟各国需制定相应的实施法规。指令内容仅限于卫生和安全的基本要求,只有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目前.欧盟已制定的新方法指令有25个。指令只规定基本要求,具体内容由技术标准规定。这些技术标准被称为“协调标准”: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现在已制定了3000多项,计划制定6000项。各成员的国家标准必须与协调标准一致,或修订,或废止。由于这些指令和标准的技术要求很高,即使美国的一些产品也难以达到。
欧盟技术标准分为二级。一级是欧洲标准,即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在内的欧洲区域标准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另一级是各国标准,包括各成员的国家标准,出及各国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制定的标准。目前,这类标准有10万多项。通常,标准是推荐性的,企业自愿执行,进口商品也不一定要全部符合这些标准。但是,许多欧洲客户喜欢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因此,进口商品符合他们的标准,成为推销商品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欧盟一些成员国还为某些产品制定了法规性技术要求,或者制定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指定的标准。例如,德国规定电气用品必须符合VDE安全标准;以气体燃料为动力的设备必须符合DVGW标准,机器、工具、家用器具、运动设备、玩具等,必须遵守目前德国承认的有关安全的机器工程条例。英国法律规定所有在英国销售的电热毯必须符合英国BS 3456标准的安全要求,标签上应说明人躺在床上时这种毯子是否可用,必须注明是盖毯还是床垫;禁止化妆品使用类固醇结构的抗雄激素i限制染发剂内乙酸铅的含量。法国政府规定,凡进口或在法国销售的汽车或某些汽车设备型号都要符合1969年修订的《法国公路法》;所有进口彩电必须符合法国政府颁布的电视机NF C92—250强制性标准。所有进口玩具必须符合政府颁布的NF S51—202和NF S51—203法令中强制性安全标准, 奥地利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服从强制技术规章的产品包括电子技术设备、工厂机械、采矿和石油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药品、化肥、杀虫药、种子、民用武器、度量衡器械等,这些产品在进口销售或使用前必须由当局检验井批准,并且必须免费向有关实验所提供用作检验的样品。
欧盟认为谁控制标准制定权,准就主导市场。因此,欧盟各国积极争夺制定国际标准的控制权。德国目前承担了ISO和IEC中约40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50个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300多个工作组(WG)的工作。德国对与己有关的ISO和IEC的会议和活动都积极参加。德国每年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数量已占当年新制定数量的30%左右, 每年参与制定欧盟标准的数量占当年新制定标准数量的28%左右。法国承担了ISO和IEC中约40个标准技术委员会, 120多个分技术委员会,250多个工作组工作。美国承担了ISO和IEC中30多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00多个分技术委员会和200多个工作小组工作。由欧洲国家承担的ISO和IEC秘书工作, 分别占66%和54%, 它们针对新的开发研究成果,制定欧洲标准,并努力将其推荐为国际标准,力争贸易上的主动。
(二)包装标签
欧盟一直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的方法来设置外国产品的进口障碍。如对易燃、易爆、易腐蚀品、有毒品,法律规定其包装和标签都要符合一系列特殊标注要求。法国根据1975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75—1349号法规,要求所有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传单、使用手册、保修单及其他情报材料都要强制性地使用法文。法国法律规定,食品包装上必须用法文印刷准确的产品说明书,包括厂商名称、包装者和卖主、原产国、成分含量等,有添加剂也必须注明,罐头或半成品罐头的盒外须标明日期。
关于食品标签,英国在1990年公布了《食品标签通用规则》。德国在1984年公布《食品标签条例》,1993年作了修改。欧盟于1979年发布了《食品标签说明及广告法规的指令》(79/112/EEC)为食品标签制订总则,并于1986年和1989年作了两次修订。1990年又发布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90/496/EEC),还有一些有关食品标准专项指示的指令。欧盟发布这些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协调、推动其成员国制定统一的食品标签法规。
(三)合格评定程序
欧盟从1985年开始推行“CE”标志制度。 “CE”标志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是安全产品。“CE”标志制度是欧盟认证体系中主要的认证制度,由欧盟建立的欧洲测试与认证组织(EOTC)负责管理和授权。并和欧盟成员国的政府及中介机构共同实施监督。经EOTC授权和代理的机构按欧盟指令及相关技术标准(EN标准)对产品检验,达到要求的, 可贴上CE标志。
目前,需加CE标志的产品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玩具、建筑产品、电磁相容性产品、机械类产品、个人保护装置、非自动衡器产品、主动式植入医疗器具、医疗设备、电信终端设备、锅炉、民用爆炸物、气体燃料设备、低电压电器产品、用于电讯的地面卫星接收站、升降机、使用于易爆炸环境下的设备、休闲用设备、非简单压力容器等。
欧盟还要求纺织品、服装等进口产品加贴生态标签。目前, 在欧盟最为流行的生态标签为OKO—Kex Standard 100。
(四)进口产品的管理
如果第三国制造商(来自欧盟之外)欲将其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 则该制造商应当与进口成员
国制造商责任相同。按照所有可采用的指令设计和制造产品,并履行所要求的合格评定程序。制造商可在欧盟内指定一授权代理,履行欧盟指令及法规。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内,也没有在欧盟内指定代理, 那么向欧盟市场投放产品的进口商或责任人在一定程度上要承担欧盟法律法规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当产品从第三国进入时.海关当局应终止商品放行:
(1) 如果他们发现产品的某些特征显示这些产品极有可能存在随时的引发对健康和安全产生严重危害的危险:
(2)如果他们发现产品未按相关的产品安全规则携带文件或贴附CE标志;
(3)对于欧盟指令所覆盖的产品,海关当局要注意其CE标志,特别是玩具的CE标志;
(4)海关当局和市场监督主管必须互通信息,并根据接收的信息采取适当措施。
欧盟指令及其相关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我国的农用机动车辆、自行车很难获得CE认证,出口到欧盟的火力发电机组、锅炉压力容器也很难获得CE标志。欧盟指令及其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消息稍有不灵,就会造成很大损失。如某企业生产的汽车座垫大量出口欧洲,但2000年6月欧盟要求对座垫的相关材料加贴“CE”标志, 导致两集
装箱的座垫全被德国海关扣留,并赔偿违约金20多万美元。
欧盟各国存在重复认证的现象,除CE认证外,许多国家对某些产品还要求单独认证,使欧盟以外的国家很难适应。节日彩灯是我国多年来一直向意大利出口的产品,意大利政府突然通过一项法令: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节日彩灯必须取得IMQ的认证,并贴有IMQ标志,才能在意大利市场上销售。 这样, 我国的节日彩灯突然成了禁止销售的产品,许多厂商蒙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技术法规
美国的技术法规在世界上属于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国家。美国的技术法规分布联邦政府各部颁布的综合性的长期使用的法典中。法典按照政治、经济、工农业、贸易等方面分为50卷,140余册。每卷根据发布的部门分为不同的章,每章再根据法规的特定内容分为不同的部分。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法规很多,如第7卷农业,第5卷商业和对外贸易,第16卷商业,第17卷商品与安全贸易,第21卷品和药物,第27卷酒、烟草制品和轻武器, 第40卷环境保护,第46卷水路运输,第49卷交通等。又如 ,FDA颁布的法规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包装和标签法”、“联邦进口牛奶法”、“茶叶进口法”等, 这些法规涉及大部分食品、药物和化妆品; 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颁布的法规有:“消费产品安全法”、“联邦有害物质法”、“防毒包装法”、“易燃纤维法”、“冷冻设备安全法”等。
此外,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部、能源效率标准局等都各自颁布法规,如“联邦危险品法”、“家庭冷藏法”等。对电子产品的进口限制规定主要有 “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对植物卫生最重要的联邦法律有 “植物卫生法”、“联邦植物虫害法”、“动物福利法”。其中一些条例是专门针对进口国家或商品而制定的。
(二)技术标准
美国有400多个行业协会、专业团体、政府部门制定技术标准。其中一些标准在国际上很有影响。例如,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等。根据美国国会授权,美国标准学会(ANSI)将其中一些行业标准、专业标准、政府部门标准上升为美国国家标准。
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曾一度忽视国际标准工作,致使ISO、IEC大部分技术机构落入德、法、英等欧洲国家手中,美国外贸蒙受了巨大损失。后来美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尽最大努力将本国标准推向国际化。目前,在欧洲贸易活动中,ASTM标准的使用率仅次于DIN标准。ASME制定的锅炉与压力容器规范(BPVC),是一部具有国际权威性的锅炉与压力容器技术安全规范,在许多国家得到广泛应用。SAE制定的机动车辆、航空、航天方面的标准被ISO、KAO(国际民航组织)、IIWC(国际焊接学会)所采用。API制定的石油开采、炼油和输油三个领域的标准,被30多个国家采用。UL制定安全方面标准,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的声誉。到目前为止,美国承担了ISO、IEC中40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30多个分技术委员会和250多个工作组的工作,基本上与德、法、英等国并驾齐驱。
(三)合格评定程序
美国的认证体系由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 负责编制认证计划, 美国标准学会(ANSI)负责对认证机构的注册和认可、实验室的认可,并代表美国参加国际认证互认活动。美国的认证体系由政府和民间两部分组成。
美国政府的认证有61种,分成三类:
(1)与用户或者公众的安全和健康相关的产品和服务认证;
(2)确定产品符合技术要求,保证一致性,避免重复检验;
(3)利用对产品质量和生产条件的客观评价,为贸易提供一个统一的依据。
其中,第1类认证是强制性的;第2类和第3类认证中,除了烟草等少数产品外,大部分是自愿性的。但是b类产品认证中,如果由政府机构采购,或者政府提供资金担保的, 则此类产品的认证变成强制性认证。美国政府部分认证计划见表1-1
表l一1美国政府部分让证计划
部门名称 |
认证产品范围 |
依 据 |
标 准 |
认证性质 |
农业部(USDA) |
奶制品 |
市场法 |
本机构制定的标准 |
自愿,公布目录 |
无 |
新鲜水果 |
市场法 |
本机构制定的标准 |
自愿,公布目录 |
无 |
加工的水果、蔬菜 |
农产品销售法 |
国家标准 |
自愿,农业部有权禁止销售 |
无 |
猪、牛、羊肉半成品和制品 |
农产品销售法 |
农业部批准的标准 |
自愿,农业部有权扣留不合格品 |
无 |
家禽、带壳蛋、蛋类制品、兔类 |
农产品销售法 |
农业部批准的标准 |
自愿,农业部有权扣留不合格品 |
无 |
冷藏车 |
国际食品原料法 |
农业部选用的标准 |
对欧出口是强制的 |
无 |
烟草 |
烟草检验法 |
联邦法规规定的标准 |
强制性,从远东进口的雪茄除外 |
商务部 |
计量仪器的评定 |
NBS基本法规 |
NIST认可的标准 |
自愿,公布目录 |
无 |
信息处理设备/出通道及接口 |
联邦法规 |
联邦信息处理标准 |
自愿,公布目录 |
无 |
加工鱼和有壳鱼 |
农产品销售法 |
本机构制定的标准和检验手册 |
自愿,公布目录 |
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 |
家庭、学校和娱乐场所用的消费品 |
消费品安全法案 |
法规规定的标准、机构制定和认可的标准 |
强 制 |
无 |
服装、服饰用纺织品(阻燃性) |
易燃纤维法案 |
法规规定的标准、机构制定和认可的标准 |
强 制 |
无 |
危险物品(有毒、腐蚀、易燃、辐射、放射性、产生压力的化学品,以及它们的内容) |
联邦管制危险物品法案 |
机构指定的标准 |
强 制 |
环保局(EPA) |
空气和水处理设备 |
联邦法规 |
机构指定的标准 |
自愿,公布目录 |
无 |
机动车辆发动机(汽油、柴油) |
清洁空气法 |
机构制定、指定的标准 |
强制,未经认证不准销售 |
无 |
机动车辆设备 |
联邦法规 |
符合联邦法规要求的标准 |
自愿 |
无 |
饮用水 |
安全饮水法 |
机构制定的标准 |
强制,公布目录 |
无 |
农药 |
联邦政府法令、各州法规 |
联邦政府法令州颁布的标准 |
强制,未经认证不准销售 |
联邦通讯委员会 |
电磁兼容 |
联邦通讯法 |
FCC颁布的标准 |
强制,未经认证不准销售 |
食品药物管理局 |
食品添加剂-食品、化妆品、药品用着色剂 |
联邦法规 |
机构制定的标准 |
强制,未经认证不准销售 |
无 |
电子产品-微波炉、激光、太阳灯、超声波治疗设备、X-射线设备、电视机、汞汽灯 |
联邦法规 |
机构制定的标准 |
强制,未经认证不准销售 |
无 |
人类用药品 |
食品、化妆品、药品法令 |
联邦药典,机构制定、认可的标准 |
强制,未经认证不准销售 |
无 |
食品-包装、标签 |
食品、化妆品、药品法令 |
FDA文件 |
强 制 |
无 |
婴儿食品 |
食品、化妆品、药品法令 |
FDA文件 |
强制,未经认证不准销售 |
无 |
新鲜牡蛎、蛤、贻贝 |
食品、化妆品、药品法令 |
NSSP手册、FDA手册、州贝壳类产品管理局批准的手册 |
自愿,公布目录 |
无 |
医疗器械 |
食品、化妆品、药品法令 |
FDA制定、认可的标准 |
强 制 |
美国民间的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美国民间认证机构有400多家,列入NIST编制的认证计划仅有108家。其中,有些认证机构在美国、在国际上影响很大,得到广泛认可。 例如,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推行的“UL”标志,涉及到建筑材料、防火设备、电器用具、电气工程材料、船用设备、煤气和油设备、自动和防盗机械设备、 危险物存放设备、 有阻燃要求的产品。 美国海关对上述产品进口,有“UL”标志的放行,没有“UL"标志的就设置复杂的程序进行检验。美国许多州立法规定上述产品没有“UL” 标志的不准销售。上述产品发生安全问题造成的事故, 消费品安全管理局(CPSC)在调查案件时,必然以UL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因此, 美国许多销售商、 大百货公司、大连锁商店为避免麻烦,拒绝没有“UL"标志的上述产品。又如, 石油勘探、打井、产油等所用的设备,必须有美国石油协会推行的“API”标志,这已成为石油行业的惯例。
(四)进口产品的管理
美国专门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管理进口商品。各部门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对进口产品使用的检验标准、检验程序与国内生产的产品一样。
1.美国的海关主要查验货物的标识,包括原产地标识,特殊要求的标志或标鉴, 标志或标签标注的内容和方法,以及符合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条例规定特殊要求。例如,家用电器;
2.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依据 《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营养标签和教育法》、《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婴儿食品法》等对进口食品的管理除市场抽样外,主要在口岸检验。检验程序如下:
(1)验货。 受FDA监管的进口货物在通过海关检验后,可先运至进口商的仓库, 等待FDA的检验。FDA对认为不需检验的,发出“MAY PROCEED”的通知, 商品即可进入市场销售。FDA认为有必要检验的,则发出验货通知,并前往进口商仓库取样,在FDA的化验室按标准规程进行化验。如果产品合格则发出放货通知,如不合格则发出扣留通知。
(2)扣留。 每年FDA都要扣留约两万至三万批不合要求的货品,其中70%以上是食品。 产品被扣留后有两种处理方法:如产品无法经过改造达到FDA的标准要求,只有要求FDA颁发拒绝进口通知,进行退货或销毁; 如果产品可经矫正达到FDA的标准要求,则进口商可提出申请,经FDA同意予以矫正。
(3)自动扣留。FDA通过进口简报发布某些商品已纳人“自动扣留”的名单, 通常可能具体到某国、某厂生产的某种产品。一旦被列入该名单,厂名或产品名称被纳入政府电脑,该产品如进人美国,FDA可不需检验就直接实施扣留。
(4)商品的收回。对已进人市场的产品,一旦发现有违规情节,FDA可要求厂家或进口商收回该产品,FDA将监督其执行。
(5)拒绝进入市场 。 对某些已违规而叉不能进行矫正的商品或经过矫正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商品,FDA将发出“拒绝进人市场的通知”,该产品将在通知发出后90天内退回或在当地销毁。
3.食品安全检验局 (FSIS) 是农业部下属机构, 依据联邦法规以及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计划 (HACCP)负责肉禽类食品出口国、生产企业的认可以及进口产品的检验。
(1)出口国检验体系审查。 美国法律规定对进口肉禽的安全卫生要求至少要等同于国内产品 。FSIS国外项目处负责审查出口国的肉禽检验体系,包括出口国的检验法律、检验政策、检验机构和检验操作,还包括对出口国的现场审查。FSIS的审查重点是:动物疾病、农药、兽药残留、卫生、化学及金属污染及加工和经济上的作假欺骗。FSIS的现场审查包括工厂设施和设备、实验室及人员培训。
(2)人港检验。 肉禽类产品进人美国后, FSIS人员要进行随机抽样并将结果输入电脑以评价出口国检验体系的有效性。如果进口的肉禽还需在美国工厂进行深加工,FSIS同样要对最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进口肉禽产品需附有出口国检验人员签署的检验证书,证书内容应包括出口生产厂、出口目的地、装船标志、数量等,证书要证明该产品在屠宰前后均经过检验,并是卫生、真实和经正确标志。这些资料均将进入计算机的自动存储系统.它们将影响类似产品下一次进入美国时FSIS作出的判断和抽样计划(放宽或更严)。
(3)农药、兽药或化学残留物。 对出口到美国的肉禽产品,出口国必须有一套详尽的符合美国要求的控制和检验农药、兽药和化学残留物的程序,包括动物在屠宰时符合FSIS要求的抽样方法和分析方法,指定部位的肌肉测试及器官检验。如果FSIS对已经出口到美国的肉禽产品发现残留物超过标准,则有权判定该批产品不宜食用要求退回或销毁。
4.美国消费品安全管理(CPSC)的职能是制定规定、管理市场上玩具、家电等消费品的安全。CPSC依据消费品安全法案、易燃纤维法案、联邦管制危险物品法案、1970年安全包装法案等法律进行市场消费品安全管理工作。进口消费品的安全检查由海关执行。例如玩具,海关在对进口玩具安全检查时发现玩具有容易松动脱落、造成窒息危险的小尺寸零件、附件,或者8岁以下儿童玩具有部分的锐利边角或者尖刺, 或者玩具的涂料铅含量超过规定值, 或者玩具易燃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实施扣留措施。已销售的玩具,如有任何由于小零件、小球、弹珠、气球, 以及其他玩具造成窒息事件的知情者,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告CPSC。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情况、造成的后果。如果知情不报告,将受到罚款处理。又如,填充玩具、服装、床上用品、纺织品等用纤维布料制成的商品,进入市场前要按阻燃性能标准要求进行测试,合格的才能准许进人市场。
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战后的日本以贸易立国,通过发展贸易,成功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成功地保护了民族工业,这与日本带有强烈保护色彩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是分不开的。 日本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其中,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当外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台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如化妆品,要与日本的化妆品成分标准(JSCI)、 添加剂标准(JSFA)、药理标准(JP)的要求一致。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方就可以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之门外。
(一)技术法规
日本有许多法规,如《食品卫生法》、《药事法》、《蚕丝的日本农林规格》、《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电气用品安全法》等,以及检验与检疫要求等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管制。《食品卫生法》要求氯乙烯树脂容器和包装必须进行特定的实验过程以测定镉和铅。对于聚合氯化二酚、有机汞化物等要进行污染控制。《安全法》要求对四轮滑冰鞋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测。《药事法》、《关于化妆品表示的公平竞争规则》要求药品、化妆品必须在日本政府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试验;包装物禁止使用干草和秸杆;药品、化妆品有许可证和标签的规定。日本对很多商品的技术标准会提出强制性执行的要求,并且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还要求附在信用证上,进日货物人境时要由日本官员检验是否符合各种技术性标准。
(二)技术标准
国家标准分成工业标准(JIS)和农林标准(JAS)。另外,日本众多的行业协会也制订行业标准。
l.工业标准(JIS)
依据《日本工业标准法》,JIS标准由经济产业省的“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组织起草制修订、确认和废除,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批准。日本经济产业省依法制定《日本工业规格JIS》,规定了JIS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程序。JIS标准的制定、修改、确认、废除虽然很频繁,但是总数始终维持在8000项左右。
2.农林标准(JAS)
依据《日本农林物资标准法》,日本的农林标准JAS是由具有消费、流通、生产经验的各界代表组成的调查会来制定的。由农林省批准发布。现在JAs标准400项左右。
3.日本行业标准
日本众多行业协会、专业团体等也制定了很多行业标准, 原则上只适用于该团体内部成员。如日本电机工业会JEM规格.汽车技术会JASO规格, 以及信息技术设备干扰自愿控制委员会VCCI认证等。
4.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在国际标准活动中, 日本由于起步较晚未能发挥主要作用。 在ISO、 IEC中只承担了少量技术委员秘书处工作。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日本先后修订了《日本工业标准化法》, 以“制定标准者控制市场”为出发点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制定了“推进JIs标准与国际标准整合”原则,在使JIS与国际标准协调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积极推荐JIS标准为国际标准,力争在新的领域内取得更多的技术权,以求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争取领先的地位。目前,日本承担了ISO、IEC近30个标准技术委员会、60多个分技术委员会和90多个工作组的工作, 已成为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有较大影响的国家。
(三)合格评定程序
依据《日本工业标准化法》和《日本农林物资标准法》规定, 日本开展认定工业产品标记制度和农林物资认定工作。
l.工业产品标记制度
为了适应近年来认证制度的全球化和技术水平的迅速发展,日本于1997年3月修改了《日本工业标准化法》.经济产业省修订了《JIS标记制度》。目前,JIS体系涉及机械、电器、汽车、铁路、船舶、冶金、化工、纺织、矿山、 医疗器械等几十个行业。被列为JIS对象的产品(品种)属于安全、卫生和环保产品,必须有JIS标志。“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受理生产“指定产品(品种)”厂商的申在审查了该工厂的技术、生产条件后,再考虑是否批准用JIs标记。过去对工厂的审查是由国家来请,进行的。1997年《日本工业标准化法》修订后,行业协会和专业团体也可以对提出申请的工厂进行审查。日本经济产业省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化法》批准下述六个团体成为日本的认证机构。
日本指定认证机构见表l- 2
号 |
名称 |
认证领域 |
1 |
(财)日本规格协会 |
土木及建筑、一般机械、电子机器及电气机械、汽车、铁路、钢铁、有色金属、化学、纤维、矿山、造纸、陶瓷、日用品、医疗安全用具等 |
2 |
(财)建筑试验中心 |
土木及建筑、钢铁、金属、化学、陶瓷、日用品 |
3 |
(财)日本品质保证机构 |
土木及建筑、一般机械、电子机器及电气机械、汽车、铁路、钢铁、有色金属、化学、纤维、矿山、造纸、陶瓷、日用品、医疗安全用具等 |
4 |
(财)日本燃烧机器检测协会 |
土木及建筑、一般机械、日用品 |
5 |
(财)日本建筑综合测试所 |
土木及建筑、化学、陶瓷、日用品 |
6 |
(财)日本纤维制品 |
土木及建筑、纤维、日用品 |
2.农林物资JAS认定制度
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日本对农林物资实行严格的JAS认定制度。规定:
(1)在通过JAS认定的企业里,用JAS规格制定的标准对企业实施管理,以确保产品品质的可靠性。生产出来的产品在进行抽样检测后获得JAS标记。
(2)取得JAS标记的产品,在通过登记定级机关的核查,确实符台JAS规格后方可登记定级。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将取消其JAS标记资格。
(3)农林水产捎费技术中心进行JAS的后续管理业务,对上市销售产品进行调查和登记定级, 判定取
得JAS标记的产品是否真符台JAS规格。同时,还要对认定企业的品质管理状况、登记定级机关和企业的定级业务进行调查。
过去,JAS认定制度只涉及加工食品、林产品等,而对其他采用特殊生产方法或特色原料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明确规定。从1996年起农林省制定特定的JAS标准,如“本地鸡肉”JAS标准, 开始实施JAS认定制度。
3.其他认证制度
日本目前有25项认证制度。例如,根据《电气用品安全法》,对电线、熔断器、接线器具、限流装置、单相小功率变压器、三相诱导电动机、电热器具、其他使用交流电的机电器具等8类165种
产品开展认证工作。其中,大部分产品实行第三方认证,标志为“T-Mark”:一部分实行强制性
认证,标志为“T—Mark”。又如,适用于玩具的“ST”认证制度;适用于婴幼儿及老年用品、家庭用品、运动休闲等产品的“SG”认证制度等。对某些产品,日本进口商在进口前,不仅对国内市场进行动态调查,做出定性定量分析,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或对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进行合格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