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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TR:中国的报复性措施可能违反WTO规则
发布时间:2013-04-11        浏览次数:44        返回列表
近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的一位高级官员表示,中国为应对其他贸易伙伴的贸易执法行为而采取的报复性贸易措施可能有违世贸组织(WTO)规则。但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也表示,对中国采取的这些措施要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实务操作上仍有一定困难。   4月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总法律顾问蒂姆・赖夫(Tim Reif)指出,根据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第23条,若一WTO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了WTO规则,惟一的合法途径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据此,赖夫认为,中国在应对违反WTO规则的行为时亦不能违规采取报复性贸易措施。《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3.1条规定,“当成员寻求纠正违反义务情形或寻求纠正其他造成适用协定项下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形,或寻求纠正妨碍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的情形时”,WTO成员“应援用并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   在上周发布的《国别贸易评估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指出,WTO成员“对中国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相关行为表示了严重关切,其旨在阻扰美国或其他贸易伙伴根据WTO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的贸易救济条款采取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但赖夫指出,美国要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3条提起对中国的WTO投诉在实务操作上仍有一定困难。另有法律专家也指出,要提起DSU第23条之诉,证据的搜集至关重要,并称可以参照欧盟的相关做法。该法律专家援引的欧盟案例为2010年5月提起的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钢铁紧固件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案(DS407),欧盟当时的主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6条违反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3条。第56条规定,“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上周发布的《国别贸易评估报告》中也提及了该条款,称该条款是中国此次采取报复性贸易措施的“法律根源”。   与此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也表示,尽管如此,美国将尽可能不对华采取诉讼行动,而是积极争取与中国的对话,并通过合作共同抵制来自于第三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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